|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3878-sqswhgdhlyj-00000021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 成文日期: | 2022-11-07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文广旅政法〔2022〕7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文件 |
商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商丘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三张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委党群工作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贯彻落实《商丘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 服务当前重点经济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商法政办〔2022〕16号)精神,推进我市文化市场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为企业发展营造包容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文旅综执发〔2021〕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商丘市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三张清单(试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全市文化(广电)旅游部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规范开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通过教育提醒、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谨慎使用行政处罚措施,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经营,为企业发展留足空间,确保包容审慎监管取得实效。
附件: 1.商丘市文化市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商丘市文化市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商丘市文化市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2022年11月7日
附件1
商丘市文化市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其营业场所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2 |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处罚 |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改正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3 | 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4 |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序号 | 处罚事项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5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补办备案手续。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6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7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8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 首次被发现,且能积极改正的。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教育提醒、警示告诫、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 |
附件2
商丘市文化市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整改到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整罚款。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处罚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整改到位,未造成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整罚款。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定、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 首次被发现,未按规定核定、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1-5人的,且能当场整改到位。 |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整罚款。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
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整改到位。 |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整罚款。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
5 |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处罚 |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整改到位。 | 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
6 | 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整改到位。 | 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
7 | 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 |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整改到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
8 | 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 首次被发现,且能及时整改到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9 |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处罚。 | 首次被发现,未严重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且主动整改和消除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附件3
商丘市文化市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处罚 | 1、在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首次被发现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个人擅自从事演出票务经营活动,首次被发现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2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的处罚 | 1.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3 | 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1.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4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 1.积极配合查处,在指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