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为推进商丘市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增强旅游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旅游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商丘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商丘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商丘市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充分依据近年来国家层面和商丘市层面颁布实施的相关政策法规,吸收了其他省(区、市)和重点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经验做法,也充分体现了我市旅游行业在信用监管方面的一些创新举措。
《办法》共分六章,分别从总则、信用信息归集与分类、信用信息评价、信用信息异议与修复、激励与惩戒、附则等六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
《办法》规定对商丘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行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信用评价、信用监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包括商丘市行政区域内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饭店、等级民宿等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企事业、个体工商户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提供在线旅游服务或者产品的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包括导游等其他从业人员。
《办法》所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评级,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过程。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旅游经营者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于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于信用风险一般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于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适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办法》中规定了评价维度和等级划分,商丘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评价从基础信用、政务信用和行业领域信用三个维度,分类编制旅游行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评价标准,确定评价方法,实施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指标及权重实行动态管理,商丘市文化和旅游行业评价结果等级划分为AAA、AA、A、B、C、D六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