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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商丘古城保护条例〉涉及文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文广旅 发布时间:2021-06-28 09:18:39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规范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提高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实际,我局修订完善了《〈商丘古城保护条例〉涉及文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书面反馈,也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75日。

  址:商丘市神火大道南段1799号商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1505房间    

联系电话:0370-3160656 

邮箱:sqlyzjs@126.com

附 件:《商丘古城保护条例》涉及文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商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628

 

附件

 《商丘古城保护条例》

涉及文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征求意见稿)

 

违反《商丘古城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归德府古城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

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不可移动文物,未造成不可移动文物主体结构损坏的;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未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坏,并能够恢复原状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市、县级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市、县级不可移动文物,造成市、县级不可移动文物主体结构损坏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违法情形:损坏省级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省级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省级不可移动文物主体结构损坏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十五万元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国家级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国家级不可移动文物,造成国家级不可移动文物主体结构损坏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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